(2017)闽0803执7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新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新钰,许才妹,卢彬星,卢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7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丰,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坎市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卢新钰,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许才妹,女,199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彬星,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汉亮,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新钰、许才妹、卢彬星、卢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7)闽080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卢新钰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并已于2017年8月11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卢汉亮已履行二分之一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不再追究其连带担保责任,其余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标的26873.3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