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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于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汉族,中专文化,杂工,户籍地址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11时多,被告人郑某某与其家人前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赤岭水库旁扫墓,在扫墓过程中其燃烧纸钱时不慎引燃坟墓周边草丛,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家人见状极力扑救,但因风大火势蔓延,扑救无效,最终引发森林火灾。失火后,被告人郑某某授意其堂哥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扑火,在民警到达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2亩,火灾损害的林地属生态公益林地,火灾损害的林木主要树种是相思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证言,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关于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赤岭水库旁山林火灾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主动报案的说明》,《关于城区香洲街道东兴社区赤岭百姓公马后山森林火灾损害情况的调查意见》、《关于对“关于城区香洲街道东兴社区赤岭百姓公马后山森林火灾损害情况的调查意见”的补充说明》及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汕森公(刑)鉴通字(2017)01号】,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遮浪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清明节扫墓燃烧纸钱时,不慎引起山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2亩,火灾损害的林地属生态公益林地,主要树种是相思树,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在失火后积极参与扑救,授意他人报警,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辜传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锡潮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