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1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刑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世民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178号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李世民,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世民缴纳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