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行审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临沂圣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临沂圣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02行审251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020044526881。法定代表人魏云广,局长。被申请人临沂圣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临沂圣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缴费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兰水资费征通字[2016]第83号《征收水资源费决定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撤回兰水资费征通字[2016]第83号《征收水资源费决定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方人民陪审员 张国营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运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