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艳与白端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白端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蓝田县三里镇青羊庄村四组,农民。被执行人白端曹,男,汉族,1951年11月15日出生,住蓝田县三里镇樊沟村三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艳与白端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蓝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7745.6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端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白端曹存款1567元,申请执行人王艳已领取。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蓝民初字第00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王艳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次的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白端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端曹交纳执行款25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2执恢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跃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