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执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胡兴林与杨建新、杨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林,杨建新,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登英,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武泽廷,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权丽萍,女,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许登英与被执行人武泽廷、权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武泽廷、权丽萍给付申请执行人许登英借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泽廷、权丽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登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泽廷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许登英与被执行人权丽萍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位于高台县城关镇商品西街宣建八公司3号楼东单元602室的房屋抵顶案件款的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4执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