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史天玉与王鑫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天玉,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史天玉,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鑫,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天玉与被执行人王鑫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鑫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鑫名下银行账户9438.06元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