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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秀丽与应县第六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丽,应县第六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秀丽,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应县第六中学。法定代表人:董青,系该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秀丽与应县第六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县第六中学有座落于应县xxxx家属楼3单元二层西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应县第六中学所有的应县xxxx家属楼3单元二层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星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