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玉堂、杜玉春等与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八甲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008号原告:杜玉堂,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原告:杜玉春,女,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堂,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被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八甲村村民委员会。原告杜玉堂、杜玉春诉被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八甲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堂、杜玉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杜玉堂、杜玉春负担。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