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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精尚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鼓楼区精尚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584号原告:福州市鼓楼区精尚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柳路112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8161023XL。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玉,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代理。被告: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木兰溪南岸公园(商业楼)1幢1层法定代表人:肖元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福州市鼓楼区精尚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精尚模型公司)与被告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仙作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精尚模型公司的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林丽玉到庭参加诉讼,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精尚模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支付精尚模型公司应收货款7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委托精尚模型公司制作《仙游时代广场》总体沙盘、单栋户型及2套平面户型并签订了制作合同,合同价为112000元。模型于同年4月底交付使用,并参加了2014年5月份仙游地区的大型房展会,在展会上,模型精美的效果深受参观者的好评和称赞,展会结束后,我司又配合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将沙盘模型拆装到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同年7月底,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售楼部完工时,我司又派制作人将模型安装到位。我司在该项目制作过程中认真负责,工艺精益求精,在参展和模型两次拆装过程中与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人员紧密配合并获得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好评。同年5月13日,我司已开出全额发票112000元,发票号码为11484165和11484166。现模型已交付使用近3年了,我司只收到35000元预付定金,余款77000元,我司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多次催交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精尚模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精尚模型公司提供的合同书一份、验收单一份、发票二份及收款进账单一份、催款短信记录一份及催款函三份等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说明承揽人、定作人的主体资格、定作约定的情况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均予认定并在卷佐证。对上述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本院亦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4日,仙作公司因建设工程所需委托精尚模型公司定作《仙游时代广场》总体沙盘、整栋(七梯)户模及2套平面户型,双方签订了《合同书》一份,合同对制作要求、费用及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工作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其中本合同费用总计人民币112000元(税、含运费),具体费用为小区模型计78600元;整栋户型模型计27800元;平面户型模型2套计5600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仙作公司应支付付模型制作费定金35000元。模型完成后,安装调试完好并经仙作公司现场检测可正常使用后7个工作日内,仙作公司凭精尚模型公司提供正式含税发票一次性付清余款7700元。合同签订后,于2014年3月26日仙作公司即支付给精尚模型公司定金35000元。精尚模型公司2014年4月30日按时完成按合同约定承揽任务并交付验收合格,交由仙作公司使用,承揽方有在《福州精艺验收单》客户验收签字栏上签字验收。2014年5月13日,精尚模型公司开具付款方名称为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金额为112000元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为11484165和11484166给仙作公司。事后,经精尚模型公司多次催讨,仙作公司至今对尚欠的余款77000元没有支付,故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精尚模型公司与仙作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书》,缔约主体适格,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仙作公司尚欠向精尚模型公司定作报酬费用77000元,有《合同书》及《福州精艺验收单》及收款进账单等为证,应予以认定。仙作公司未还按时支付承揽人的劳动报酬,已构成违约,应向精尚模型公司支付尚欠余款77000元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精尚模型公司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仙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州市鼓楼区精尚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定作费用7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及公告费600元,由仙作时代广场(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国地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悠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六十一条【验收质量保证】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