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金生与被申请人刘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金生,刘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191号申请人:洪金生,男。被申请人:刘爱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金生与被申请人刘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金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爱琴价值78400元的财产。案外人范昊骅以其名下存款50000元为申请人洪金生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爱琴银行存款人民币78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爱琴其他价值人民币78400元的财产。冻结范昊骅在中国工商银行衡阳湖南路支行存款50000元。案件申请费804元,由申请人洪金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云伟人民陪审员 何莉君人民陪审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