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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正东与鲍洪东、朱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正东,鲍洪东,朱赛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870号原告鲍正东,男,住兰溪市。被告鲍洪东,男,住兰溪市。被告朱赛文,女,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正东与被告鲍洪东、朱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正东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鲍正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淑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华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