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陆兴吾与射阳县兴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吾,射阳县兴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5805号申请人:陆兴吾,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申请人:射阳县兴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光彩门市1号楼109号。申请人陆兴吾与被申请人射阳县兴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兴吾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射阳县兴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射阳县兴桥镇兴盛豪庭小区2号楼604室的房屋(价值100000元部分)予以保全。申请人陆兴吾已为此保全提供1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兴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射阳县兴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射阳县兴桥镇兴盛豪庭小区2号楼604室的房屋(价值1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