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东来、孙庆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来,孙庆波,刘大允,孙新水,张印占,孙会迎,张红云,孙保进,张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东来,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孙庆波,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大允,女,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孙新水,男,汉族,1951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印占,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孙会迎,女,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张红云,女,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孙保进,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东来,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孙东来申请执行张东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