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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德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刑初35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黄德明 曾用��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7.1.20 文化 程度 小学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金堂县 住所地 四川省金堂县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7月12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谢艳玫 起诉书文号 金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 指控事实 2014年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黄德明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金堂县三溪镇长林村路段处,与卢某某驾驶的川A6XXXP号小型轿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的交通事故。事后,经提取黄德明血液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8.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黄德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明无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未赔偿,建议从重处罚。 辩护人 无 辩解意见 被告人黄德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德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事故发生后至今未赔偿。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黄德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明危险驾驶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德明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黄德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印章) 审 判 员 唐 何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