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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某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江西某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齐某,男,汉族,永寿县。被执行人:江西某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永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426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9128.00元、利息、迟延利息、受理费7737.00元及保全费3170.00元。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主动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7年8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万元。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领回案件款429128.00元、本金20万元利息4120.00元、本金229128.00元利息2887.00元、受理费7737.00元、保全费3170.00元、迟延履行金6007.79元,以上合计453049.79元。执行费6336.00元被执行人已承担,对于扣划的剩余款项40614.21元应予退还被执行人。该案所有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应予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6民初15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马 坚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