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唐政成、倪秀喜、大连勃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唐政成,倪秀喜,大连勃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8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黄海大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姜闯,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军,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盛,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政成。被告:倪秀喜。被告:大连勃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永兴街***号。法定代表人:尚书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告唐政成、倪秀喜、大连勃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政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