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姜玉山、曹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姜玉山,曹烨,孙长胜,刘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214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13952D。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玉山,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曹烨,女,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孙长胜,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刘淑华,女,1956年05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玉山、曹烨、孙长胜、刘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