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姜玉山、曹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姜玉山,曹烨,孙长胜,刘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214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13952D。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玉山,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曹烨,女,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孙长胜,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刘淑华,女,1956年05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玉山、曹烨、孙长胜、刘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