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江强与左啟初、陈意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强,左啟初,陈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江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顺德区。被执行人:左啟初,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意娇,女,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张江强与被告左啟初、陈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左啟初、陈意娇应向原告张江强支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因债务人左啟初、陈意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江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全国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左啟初、陈意娇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左啟初、陈意娇名下没有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左啟初、陈意娇没有房产登记。本院已向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股份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左啟初的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及量化宅基地分配款等收益44788.38元予以提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人民币4478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5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