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李定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李定义,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住所地南宁市琅东大道115号金碧苑1栋一、二层。负责人:刘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定义,男,194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周艳,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申请执行李定义、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桂0103民初1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定义、周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李定义、周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94330.7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