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孟江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孟江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830号原告: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369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1184-2。法定代表人:刘桂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羽,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江龙,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原告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告孟江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孟江龙缴纳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共计255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11月,北海花园B区用地被征用,刘玉英(系原副厅级干部孟千里遗属,分房时孟千里已去世)购买了北海花园B区17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56.51平方米,当时支付的购房款未包含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用。中央第四巡视组对我省巡视时,指出我省干部住房存在问题,2016年1月省审计厅进驻我市,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潍单位自行建构住房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北海花园的整改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问题。根据当时的规定,70年土地租金为136.87元/平方米,北海花园B区面积为140018平方米,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19164263.66元,而B区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85683.67平方米,得出B区土地出让金为每平方米103.21元,涉案房屋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为16153.40元。配套费原告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每平方米60元收取,涉案房屋应补缴的配套费为9390.60元。以上共计应缴25544元。刘玉英现已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已去世,被告孟江龙作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原告多次劝解协调要求被告补缴该笔费用,但被告至今未予缴纳。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下属的潍坊市北海花园市级机关住宅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将涉案房屋出卖交付给刘玉英,刘玉英付清房款,原告与刘玉英之间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按约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潍坊市北海花园市级机关住宅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已被撤销,其上属单位即原告应享有其对孟江龙的合同权利。刘玉英在购房时并未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经省审计厅审计,上述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应当补缴,潍坊高新区管委会亦发公函确认北海花园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基于此,原告作为出卖方有权向买受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缴而未缴的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刘玉英与孟江龙亲属关系的证据,亦无法证实孟江龙系刘玉英财产的唯一继承人,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予以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退回原告李志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超人民陪审员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齐振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