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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麻城市武峰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惠森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武峰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惠森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599号原告:麻城市武峰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将军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64115772T。法定代表人:范红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惠森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白塔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88478650A。本院在审理麻城市武峰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惠森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武峰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阳 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