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树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461号移送执行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树丽,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岑溪市人民法院与李树丽罚金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2013)岑刑初字第2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树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树丽缴纳罚金5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43226.51元,申请执行费2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树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李树丽在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有存款11380元,本院已经划拨,除发现上述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树丽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树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覃石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果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