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鸿国、王伯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鸿国,王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457号申请执行人:韩鸿国,男,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王伯山,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韩鸿国与王伯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伯山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3035号38号楼3-301室、3-302室房产两套现因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伯山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3035号38号楼3-301室、3-302室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帅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