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与郭永钢、李山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郭永钢,李山松,陶秀昌,郭和平,郝红艳,郝志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0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陵阳镇陵阳村。负责人张松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原贵山、崔保松,系该社职工。被告郭永钢,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山松,男,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陶秀昌,男,汉族,1966年9月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郭和平,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郝红艳,女,汉族,1982年12月2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郝志亮,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诉被告郭永钢、李山松、陶秀昌、郭和平、郝红艳、郝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