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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谷中田与李向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中田,李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谷中田,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向春,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谷中田与李向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谷中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2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