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陈泽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陈泽国,侯玉华,李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北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杜朝宏,该农业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克生,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泽国,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侯玉华,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金山,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泽国、侯玉华、李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金额34918.98元,已执行3000元,未执行31918.98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小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