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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与张东合、杜保民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张东合,杜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东甘河村甲字*号。法定代表人许北平,街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鹏斌,男,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合,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保民,男,汉族。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张东合、杜保民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1190之一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鸿代理审判员 王 方代理审判员 蒲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梦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