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阳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阳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1民初849号原告:田阳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田州镇将军路田阳中央公园小区。代表人:农定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城北一路29号鑫桂苑2栋4单元215、216号房。法定代表人:朱时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英,南宁市青秀区匡正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兆,南宁市青秀区匡正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田阳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阳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农定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被告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英、陈法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阳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中央公园小区规划图等资料;2、判令被告完善中央公园小区正大门及大门通道路面;3、判令被告加高中央公园小区各单元楼道间窗台墙面高度;4、判令被告修复中央公园小区单元外墙;5、判令被告增加中央公园小区物业用房246平方米面积;6、判令被告完善中央公园小区2、7、8、17单元一层至负一层的步梯;7、判令被告完善中央公园小区电梯间的消防监控设施;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中央公园小区建设规划图、施工图、电器规划设备图、综合造价设计审批图纸、消防设施设计图纸。事实与理由:烁城·中央公园小区系被告于2008年开发建设,2010年后陆续建成交付业主使用。中央公园小区总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5.8万平方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即15.8万平方米乘以千分之二等于316平方米。但目前被告只提供了不足7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给中央公园小区,物业用房面积严重不足。同时,在中央公园整体竣工后,被告并未组织竣工验收,各种配套设施不完善(如小区内部道路过窄,消防车无法出入,电梯间没有安装消防监控设施,部分单元一层至负一层无步梯等,这些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小区正大门也未按约定建设,正大门通道未建设,小区内部绿化未完成以及小区各单元楼道两侧窗台距地面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1.2米(实际只有0.9米)等问题情况下,被告草率将小区房屋全部移交给业主,并未同时移交小区规划图等资料。在移交房屋后短短3-4年的时间里,小区各个单元外墙不同程度脱落、发生裂痕现象,这些质量问题都是被告偷工减料造成,其应当承担修复义务。中央公园全体业主通过与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并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而被告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面交付商品房的义务,该义务包括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移交住宅规划图等资料;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提供的小区楼道两侧窗台距地面高度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安全标准高度(1.2米以上);提供的小区正大门符合交易习惯用途(目前其仅提供一扇铁门)等,即被告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合格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给业主。但被告均未能做到,且至今房产证都没能办理下来。为了维护原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照片11张,证明被告违约,其交付的中央公园小区正大门不符合其宣传规划约定,大门通道未完工,且其交付的商品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汇总表》8份、《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5份、《房产办证申请书》1份、《单位房产办证登记申请书》2份、《房屋分户平面图》1份、《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1份、《关于请求撤销烁城中央公园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证的申请》1份,证明房屋未经住建局综合验收,导致业主办不了产权证;3、《田州镇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田阳县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批复》、《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材料没有证明这个组织是合法的,该小区有900多户,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住户开会表决同意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需通过田阳县建设委员会同意批文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照片是原告自己拍摄的,没有经过建筑部门的鉴定;对证据2、3,认为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不予认可,且照片没有明确的来源及拍摄时间等信息,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3与本案待证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6日,原告在田阳县房产管理局备案。2017年2月7日,田阳县田州镇人民政府准予原告备案。被告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成立,于2009年4月16日取得田阳县建设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位置为田州镇隆平大道C1区,用地面积为3069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58501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42391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为16110平方米)。2010年12月1日,田阳烁城·中央公园(E单元)竣工验收;2011年1月21日,田阳烁城·中央公园(F、G、H单元)竣工验收;2011年11月18日,田阳烁城·中央公园(J、K、L、M单元)竣工验收。2017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原告成立后依法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田阳县房产管理局及田阳县田州镇人民政府备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业主。现原告代表中央公园小区全体业主提起本案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成立及诉讼主体资格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要求被告向其移交中央公园小区建设规划图等资料、完善小区正大门及大门通道路面、加高小区各单元楼道间窗台墙面高度、修复小区单元外墙、增加小区物业用房246平方米面积、完善小区2、7、8、17单元一层至负一层的步梯及完善小区电梯间的消防监控设施,但其主张的事实不清,且均未提出相应的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阳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阳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百色市财政局,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