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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委赔监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牟求全与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委赔监34号牟求全:你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委赔13号赔偿决定,以梁平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梁平县公安局对你及牟求光、牟求会在2012年11月6日至2012年12月28日期间暴力阻挡建设施工的行为以涉嫌犯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侦查,对牟求光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经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牟求光执行了逮捕,2014年3月20日,梁平县人民检察院对牟求光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书对你及牟求光、牟求会违法事实一并进行了认定。在你与牟求光、牟求会实施同一行为且梁平县人民检察院对牟求光已经批准逮捕的证据条件下,梁平县公安局对你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符合拘留条件。由于你与牟求光、牟求会共同实施暴力阻挡行为,公安机关以结伙作案为由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并无不当。刑事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时间三十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七日,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三十七日,本案梁平县公安局对你刑事拘留共计三十六日,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故梁平县公安局对你的刑事拘留程序和期限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委赔13号赔偿决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