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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庆禄与孟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禄,孟庆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4民初1645号原告:杨庆禄,男,汉族,住临邑县。被告:孟庆德,男,汉族,住临邑县。原告杨庆禄与被告孟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庆禄到庭参加诉讼。孟庆德经本院依法传唤,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庆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孟庆德偿还借款14660元及相应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如下:孟庆德2015年6月21日以做生意周转资金欠缺为由,向我借款5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为一分二里。后又于2017年1月26日向我借款9660元,约定月息为一分二里,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孟庆德没能偿还。杨庆禄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借款条两份,一份书写的内容为“今代杨庆路伍仟元整(5000元)利息壹份,落款孟庆德,2015年6月21号”。一分书写的内容为“今借杨庆路玖仟陆佰陆拾元整(9660元),落款孟庆德,2017年1月26日”。孟庆德没到庭参加诉讼,没能提供答辩意见。本案经审理后认定以下事实:杨庆禄与孟庆德是同学关系。孟庆德于2006年左右在杨庆禄处借款20000元,时隔一个月孟庆德又在杨庆禄处借款10000元,借该款时双方约定好本息一块还。2007年的麦秋时间,孟庆德还款10000元,又隔2-3年孟庆德又偿还5000元,到了2015年春天又偿还15000元,尚欠5000元,孟庆德于2015年6月21日打了借条。另一笔款9660元是所借款30000元的利息条,孟庆德自己书写了借款条。庭审过程中,杨庆禄放弃对5000元利息的主张。上述查明有庭审材料及杨庆禄提供的借款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杨庆禄提供的借款条,证明与孟庆德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该债权经审查不违背相关法律政策,因此,应予以维护。俗话说得好“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同时也说明一个诚信问题,双方当事人是同学关系,也是建立在友情的基础上,而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应很好的维护,得以友情更加长远,鉴于此,孟庆德于情于法均应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杨庆禄在庭审过程中放弃对本金5000元的利息主张,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干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孟庆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借款1466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慧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