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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郭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1221民初4764号原告:方某。被告:郭某。原告方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喻可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被告郭某向原告方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5。后被告一直未按时偿还借款,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某于2018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方某借款20000元。二、如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则按24%的年利率自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金时止。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