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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微微与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微微,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244号原告王微微,女,汉族,1992年10月5日出生,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德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金阳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孙秋建。委托代理人张现静,女,汉族,1985年11月7日生,住长葛市。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微微诉被告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微微于2017年8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微微撤回对被告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微微承担。审判员  邱火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