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挨树、巧映、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孙挨树,乔映,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孙挨树,男,汉族,在东乌铁路上班,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乔映,女,汉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挨树、巧映、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挨树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挨树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公园街东柳沟河北路南房屋一套,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贺海燕审判员:高文清 审判员: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高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