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子波、区水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子波,区水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544号原告: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光明街1号二层223室。法定代表人:林荣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彩,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石,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刘子波,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区水群,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子波、区水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德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