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连才与李连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才,李连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34号原告李连才。被告李连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才与被告李连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连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振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