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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恢8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德超与张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超,张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8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李德超,男。被执行人:张胜利,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5)高坪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超与被执行人张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7)川1303执恢8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胜利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881***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同日,本院作出(2017)川1303执恢8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胜利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621***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胜利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张胜利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881***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0.00元;二、扣划张胜利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621***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