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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大彬、朱松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大彬,朱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法定代表人:赵建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俊波,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大彬,男,汉族,1951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朱松斌,男,汉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朱大彬、朱松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大斌、朱松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嵩县人民法院(2012)嵩城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奕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