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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与新野人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新野人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892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前高庙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荣显,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新野人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海珍,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野人和纺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张延波审判员  侯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云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