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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远军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642号罪犯张远军,曾用名张三弟,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云刑初字第16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远军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远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98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远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5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远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至2020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685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远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张远军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远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获奖励分97.94分;获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6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已折分)。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已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张远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远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远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政权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