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成果与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果,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果。被执行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刘成果与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刘成果损失10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81元,共计100881元。因义务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向权利人刘成果履行了30000元,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刘成果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