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谢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100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主要经营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婷,该公司员工。被告:谢洪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5日,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丽娟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洪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