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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秦胜毅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胜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399号罪犯秦胜毅,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大专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资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胜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秦胜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桂市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44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赖政权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钟继兰、李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晓玲担任法庭记录。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某、覃某,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唐某、罗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秦胜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秦胜毅的减刑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秦胜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获奖励分101.35分;获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秦胜毅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胜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胜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政权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钟继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