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俊卿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卿,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住本村。2012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辛集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0日自监视居住处所逃跑,被辛集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5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卿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俊卿到辛集市旧城镇旧城村跳墙进入张某1家盗窃时被发现,张某1、张某2等人赶回家打开大门进院,王俊卿听到开大门声音从张某1家跑出到大门口外,被张某2等人追上并摁倒在地,为抗拒抓捕,王俊卿将抓获他的张某2的手指咬伤。?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物证:手机一部、手套一副。2、书证: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潘某、贾某、刘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1、张某2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俊卿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U盘一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俊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俊卿对上述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俊卿到辛集市旧城镇旧城村跳墙进入张某1家盗窃时被发现,张某1、张某2等人赶回家打开大门进院,王俊卿听到开大门声音从张某1家跑出到大门口外,被张某2等人追上并摁倒在地,为抗拒抓捕,王俊卿将抓获他的张某2的手指咬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4日15时许,刑警大队新垒头中队接到徐某的报警电话,将正在旧城村张某1家实施盗窃的王俊卿抓获,在制服过程中将张某2的无名指、小手指咬伤;2017年2月16日,辛集市公安局决定对王俊卿抢劫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14日下午15时许,王俊卿在实施盗窃时被群众抓获,并且报警,随后辛集市公安局旧城派出所将王俊卿松绑后带回派出所。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11日,安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安平县某街西头靓车装饰清查流动人口时,将在此工作的网上逃犯王俊卿(身份证号:)抓获。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14日下午三点钟左右,他和张某2等几个人在旧城街里玩扑克,突然接到媳妇打的电话说家里着贼了,他和张某2还有一起玩扑克的两个人到了家,当时他家大门锁着,他开门后看见有个小伙子从北屋里跑出,在他家大门口他弟弟将这个人的腰抱住摁倒在地上,不知道怎么回事这人咬住了弟弟的手指头,他见这人不松口,就用拳头砸了那个人的脑袋一下子,还不松他就拿砖头砸了这人脑袋一下子,那个人就松嘴了,为了防止那个人逃跑,他们将那个人绑起来并报了警。5、证人张某2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4日下午,他和叔伯哥哥张某1几个人在旧城街里玩扑克,突然嫂子过来说她儿媳妇打电话说家里着贼了,他和张某1还有一起玩扑克的两个人一起到了张某1家,有个小伙子从院里窜到大门洞,他顺势抱住了这个人的腰将他摁倒在张某1家的大门口,这个人年轻挺壮,反抗他摁不住,看到这人往上衣口袋里摸东西,他认为是在掏刀子,就用手按这人脑袋,这人就咬住了他的左手无名指和小手指头,他让这人松嘴,这人不松,这人将手机摔坏了,张某1见这人不松口,就用砖头砸了这人的脑袋一下子,那个人就松嘴了,为了防止那个人逃跑,他们将那个人绑了起来并报了警。?6、证人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4日下午,他和张某1、张某2、潘某在旧城街里玩扑克,突然会杰的媳妇说家里着贼了,他们就急忙去了张某1家,当时张某1家锁着门,张某1打开门后,就往院里走,当时他站在会杰家胡同的东边��占杰在胡同的西边,他们为了防止偷东西的人逃跑,所以一个站在东边,一个站在西边,突然从张某1家里窜出来一个人,他们就上去了,张某2顺势把那个人摁倒在地上了,张某2摁住那人的脑袋,那人就咬张某2的手指头,他们让那人松嘴那人就是不松,那个人还将自己的手机掏出来摔坏了,会杰就用砖头砸了那人脑袋一下子,那人就松嘴了,他们把那人绑起来报警了。7、证人潘某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4日下午,他和张某1、张某2、徐某在旧城街里玩扑克,突然会杰的媳妇说家里着贼了,几个人就急忙去了张某1家,会杰开门后就往院里走,突然从张某1家里窜出来一个人,张某2就顺势把那个人摁倒在地上了,当时他和宝玖还没有进院,那个人直反抗,咬住了张某2的手,艳辉让他松嘴就是不松,咬的张某2受不了还是不松嘴,会杰就用砖头砸了那个人脑袋一下,才松嘴了,后来就把那人绑起来送到派出所了。8、证人贾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4日下午3点多钟,她在去田村娘家的时候,突然手机响了,她一看是家中安的摄像头传来的视频,视频显示的是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进了她家北屋,先进的是东间屋又去了西间屋,看见在西间屋乱翻,于是她急忙给婆婆蒋宁宁打了电话,告诉她家里着贼了,她不清楚婆婆是怎么处理的这件事。9、被告人王俊卿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14日下午,他到辛集市旧城镇旧城村一农户家进行盗窃时,听到大门响动,他就往外跑,跑到大门洞时碰到一男的用刀子砍了他脑袋一下子,他还接着往外跑在大门外有人用砖砸了他头部一下子,他就晕了,后来不知道怎么着就到了旧城派出所,随后又被公安局的人送到了辛集市第一医院,在医院住了七天,后来又到���平县中医院看病。他母亲说过公安局的人在找他,当时正在看病也没有给公安局的人联系。他是跳墙进入该户人家的,在大门外他们把他打倒后,就抢他的手机,还打他,他就咬住了他们的手指,将手机抢过来摔了,他们直打他,他就松了嘴。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2月14日下午,辛集市公安局干警对辛集市旧城镇旧城村裤腿街28号张某1家现场情况进行了勘验检查。西卧室内六门衣柜,柜扇门呈开启壮,在张某1家大门附近(距大门东侧边4.6米、距院南墙1.6米东西向柏油路路面上)提取血迹一部。家里被翻动物品较乱。绘制了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拍摄了现场照片。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U盘一个,2017年2月17日,辛集市公安局干警接受张某1U盘一个,U盘中的���频反映了王俊卿戴着蓝白手套正在实施盗窃。12、书证情况说明,内容,辛集市公安局旧城派出所,在接到群众报案后将群众抓获的正在实施盗窃的王俊卿带回后,群众向派出所民警简单叙述了事情经过,并将王俊卿现场摔坏的的手机以及现场捡到的蓝白相间的手套一副交给派出所民警,旧城派出所将手机和手套带回,并于2017年2月15日交给新垒头刑警队,特此说明。13、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依法扣押王俊卿作案时的使用工具蓝白手套一副、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14、辛集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照片证实,张某2左手无名指、小手指被咬伤。15、王俊卿住院病案首页,记载王俊卿于2017年2月14日18:07住院,2017年2月20日8点2分逃离辛集市第一医院。16、监视居住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证实,2017年2月16日,辛集市公安局将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给王俊卿;2017年2月16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确认王俊卿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王俊卿于2017年3月22日因抢劫罪刑拘在逃。18、安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王俊卿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王俊卿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19、释放证明书证实,2015年2月27日,王俊卿刑满释放。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俊卿,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河北省安平县南王庄镇刘乡村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卿在入户盗窃时被发现,逃出户外后为抗拒抓捕,将他人咬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构成抢劫罪,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俊卿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王俊卿因犯盗窃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俊卿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2月16日,辛集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王俊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0日,王俊卿自监视居住处所逃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监视居住的四日应当折抵刑期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俊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四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依法没收被告人王俊卿作案用的手套一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乔喜来审 判 员 张丽梅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冬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