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桂富、赵华秀等与葛言斌、青岛双胜和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富,赵华秀,宋某,刘敏,刘某,葛言斌,青岛双胜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356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富,男,194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申请执行人赵华秀,女,194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0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宋某,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葛言斌,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双胜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长岛路121-5号。法定代表人王玉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少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双胜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是目前车辆无法实施查扣,无法处置。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但是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3356号案件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