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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崔成龙与薛加召、薛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龙,薛加召,薛雷,崔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2749号原告:崔成龙,男,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薛加召,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薛雷,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崔耀,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崔成龙与被告薛加召、薛雷、崔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加召、薛雷、催要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10日,被告薛加召借原告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薛雷、崔耀提供担保。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薛加召未作答辩。被告薛雷未作答辩。被告崔耀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张。本院认定如下: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7月10日,被告薛加召借原告款100000元,被告薛雷、崔耀提供担保。该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薛雷、崔耀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保证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原告与被告薛加召未对借款约定还款时间,则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薛加召返还该100000元借款,但应当给被告薛加召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薛加召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薛雷、崔耀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被告薛雷、崔耀未与原告约定保证范围,则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薛雷、崔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加召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下:一、被告薛加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崔成龙借款100000元;二、被告薛雷、崔耀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薛加召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薛雷、崔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加召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60元,合计2960元,由被告薛加召、薛雷、崔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 判 长  朱兴剑代理审判员  王 南人民陪审员  胡殿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栋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