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汪广林、易少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广林,易少锋,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汪广林,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户,住万载县。被执行人:易少锋,男,汉族,万载县人,无业,住万载县。被执行人:李斌,男,万载县人,个体户,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易少锋、李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易少锋、李斌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汪广林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07000元(自2017年3月5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0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李斌的银行帐户,但帐户内的金额不足无法执行完毕,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