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春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339号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7号。法定代表人:温志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明,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春荣,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建新街***号5-6-2。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星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