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召飞与孙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召飞,孙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王召飞,男,193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孙成明,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召飞与孙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王召飞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耀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