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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应军与田俊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应军,田俊明,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三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9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应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俊明。一审被告: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三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田应军因与被申请人田俊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应军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将其名下21.8亩承包土地所属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占为己有,构成侵权。2、一、二审法院认为“谁种地谁享受”针对本案是错误的,而应该由土地承包经营者享受。3、一、二审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者中其他三人未作处理。4、二审庭审中只有一名审判员独自审判,审判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田应军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不当得利5465.94元的主张;请求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粮食补贴是国家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粮食补贴的原则是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没有承包协议或承包协议未约定粮食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归哪一方享有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处理。被申请人田俊明从1995年起一直耕种田应军家的土地,交纳各种费税。2007年田应军三叔父田俊杰去逝后,田俊明继续耕种田应军家的土地,但双方对粮食补贴由谁领取没有明确约定,由于土地由田俊明继续耕种,粮食补贴也由田俊明继续领取,田应军也默认并没有提出异议。依据“谁种地、补给谁”粮食补贴的原则,田应军名下承包地的粮食补贴应由土地实际耕种人田俊明领取。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不当。另一审未对再审申请人现在的承包户情况和原该户口人员减损情况进行查明。再审申请人田应军主张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请求成立。再审申请人关于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鲁代理审判员  龙鑫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婧 关注公众号“”